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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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32號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訴訟代理人 賀文群
黃明秋 被告 林昭良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盧秀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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