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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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2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關係人甲○○上聲請人聲請撤銷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九十八年度財管字第三十八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間有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現由本院以97年度執辛字第20942號受理在案。
茲因相對人乙○○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均辦竣拋棄繼承登記,致被繼承人乙○○所遺財產無人管理,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因而延宕。故聲請人徵得關係人甲○○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8號裁定在案。然因另有其他債權人提出選任遺管理人之聲請,且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第35號裁定指定 蔡文秀 為遺產管理人,因同屬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範疇,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撤銷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元長鄉五塊村13鄰北水17號,於民國98年2月12日死亡),前經本院於98年9月22日以98年度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選任蔡文秀為其遺產管理人,嗣聲請人對同一被繼承人重複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選任甲○○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已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因同屬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之範疇。然前既已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選任蔡文秀為其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為免於遺產管理期間出現歧異(例如公示催告期間不同),致損害遺產權利人之權益,以利事權統一,應無重複選任之必要。因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即無不合,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