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10號抗告人 邢玉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正德 間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100年度監字第10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