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請人 闕局興 相對人 李陳養李財 之繼承.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財於民國(下同)79年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以其所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8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9年2月27日起至79年8月26日止。
詎清償期屆至,案外人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財不依約履行。又案外人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財於86年11月3日死亡,該筆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案外人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財之戶籍謄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庭通知函(以上皆為影本)、土地登記簿電子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依其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簿電子謄本,該抵押權標的物之現抵押權利人係「闕壯凱、 闕水生闕棋芳闕銘杉 」,而非聲請人「闕局興」,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靜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