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五號
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盜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盜匪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日超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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