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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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小字第13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高啓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高啟盛 」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啓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