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9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潘宗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20,549元
113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41%
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時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計收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