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柏成被告莊永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738號、第815號、第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永東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永東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時,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自稱「天財虎」、「哈特利」等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莊永東擔任自人頭帳戶取款車手,取款後層轉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所得之去向,並製造資金斷點,使其他成員得以逃避司法警察機關之追緝,並可獲得一定之報酬。嗣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告訴人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12部分),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後,被告即持前揭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金額後交付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層轉本案詐欺集團,藉此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下稱本案)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訴訟上所稱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查被告因於111年12月15日提領告訴人 張家瑛 、 何佳玟 遭詐騙所匯款項後交付詐欺集團成員,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289號、第27561號、第29036號、第29037號、第34825號追加起訴,於112年8月21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1年1月(下稱前案),然尚未確定,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本案」係於113年4月25日經同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3年5月31日繫屬本院,有卷附該署113偵緝738字第1139070762號函所蓋本院收狀章可憑,雖告訴人張家瑛、何佳玟於前案與本案中遭詐欺集團接續詐欺而分別匯款不同金額至不同帳戶,然其等各次匯款時間極為密接,且均由被告擔任車手提款,足認被告對告訴人張家瑛、何佳玟所犯,核均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是依上開說明,足認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且因本案繫屬在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入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張家瑛111年12月15日17時59分,致電張家瑛向其佯稱為ANILLO洗髮精商家,因客服人員作業疏失輸入錯誤金額,須依指示處理云云。111年12月15日18時48分許9萬9,987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林芝穎 )111年12月15日19時5分許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平鎮郵局)6萬元111年12月15日19時6分許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平鎮郵局)6萬元111年12月18日19時7分許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平鎮郵局)3萬元2何佳玟111年12月15日17時33分,致電何佳玟向其佯稱為anillo網路購物人員,因錯誤設定為每月扣款,須依指示處理云云。111年12月15日18時50分許4萬9,986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林芝穎)111年12月15日19時5分許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平鎮郵局)6萬元111年12月15日19時6分許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平鎮郵局)6萬元111年12月18日19時7分許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平鎮郵局)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