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七五號
聲請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同年三月十九日、同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九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榮國際電信股份有│台灣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壹萬參仟貳佰參拾│AD八七六八四三│權利│││限公司│││元│五│申報││││││││期間││││││││為九││││││││十年││││││││二月││││││││十九││││││││日│├─┼─────────┼─────────┼───────────┼────────┼────────┼──┤│2│東榮國際電信股份有│台灣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九月十日│壹萬參仟貳佰參拾│AD八七六八四三│權利│││限公司│││元│六│申報││││││││期間││││││││為九││││││││十年││││││││三月││││││││十九││││││││日│├─┼─────────┼─────────┼───────────┼────────┼────────┼──┤│3│東榮國際電信股份有│台灣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壹萬參仟貳佰參拾│AD八七六八四三│權利│││限公司│││元│七│申報││││││││期間││││││││為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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