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對待給付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告 張棠鈞
張天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間請求對待給付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