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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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債務人 林欣瑩
一、債務人林欣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方玉 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蘇方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欣瑩│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9年│按年息1.15%計│││76,702元││08月01日起│03月24日止│收利息││││├──────┼──────┼───────┤││││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按年息0.9%計收│││││03月25日起│04月13日止│利息││││├──────┼──────┼───────┤││││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收│││││04月14日起││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欣瑩│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9年│按年息0.115%計│││76,702元││09月02日起│03月01日止│收違約金││││├──────┼──────┼───────┤││││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按年息0.23%計│││││03月02日起│03月24日止│收違約金││││├──────┼──────┼───────┤││││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按年息0.18%計│││││03月25日起│04月13日止│收違約金││││├──────┼──────┼───────┤││││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04月14日起││收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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