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姵婕 即 林玉粧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姵婕(以下簡稱為被告)係因之前未收到傳票,且在外工作繁忙而未出庭,並非惡意逃避,請准改以具保方式代替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三一號),復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九O號判決認為管轄錯誤而移送本院審理,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受理,嗣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接受審理,經拘提亦無著,顯有逃匿情事,乃經本院發布通緝,經緝獲後由本院訊問,被告否認犯行,惟坦承有陪同他人到其帳戶所屬銀行領款,且有共同正犯為證及被害人指訴其詐欺犯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重大,又其自稱並無固定居住所,復因偵查、審理中均先後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通緝,始捕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一百年五月二十八日裁定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本院經審閱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疑仍然重大,且被告自承在外工作,未收到開庭傳票,亦無固定住居所等語,確有逃避刑事程序之意圖,嗣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並發布通緝後,始經通緝到案,顯見其有逃亡事實,是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尚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實無從確保被告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廖慧娟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