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竹縣瓦斯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