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法析離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109年6月14日2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與軍福十三路交岔路口處,查獲被告黃耀庭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殘渣袋1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該院109年7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173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70至71頁),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且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殘渣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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