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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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搶奪│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不可減刑)│(已減為有期徒刑7月)│(不可減刑)│├───────────┼──────────┼──────────┼──────────┤│犯罪日期│95.03.06│95.02.24│95.02.28起至95.03.06││年月日│││止之某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1418、│95年度偵字第1418、│95年度偵字第1418、│││1696、2184號│1696、2184號│1696、218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96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13│96.06.13│98.06.3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522號│98年度台上字第522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06│98.02.06│98.07.20│├─┴─────────┼──────────┼──────────┼──────────┤│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20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可減刑│已減刑│不可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8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534號│534號│2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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