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林蔡秀世 上列聲請人林蔡秀世因與相對人 盧堃芳盧崑峯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蔡秀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標的物即彰化縣○○鄉○○段○○○○號、新三家春段957、961地號等3筆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盧堃芳即盧崑峯所有權個人全部,並含他項權利部資料)。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後附之其他約定事項(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第2點記載:依據另附其他約定事項所載文意履行等語,本件有審查該其他約定事項之必要)。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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