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854號債權人 宋雅蓁 債務人同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兼 陳筠恩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同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觀諸其據以請求之支票3紙,因相對人陳筠恩為債務人同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其蓋章係緊接在同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後,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係同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影本可稽,故相對人陳筠恩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