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北簡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天賜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天賜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爰審酌被告漠視公權力之存在,憑仗酒意不服依法執行勤務員警之勸阻,持刀械強闖為警封鎖之刑案現場,妨害國家公務之順利進行,法紀觀念淡薄,兼衡其誤認殺害其兄之嫌疑人在前揭現場內,並手考量其犯罪手段、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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