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0號原告 黃敏彰
黃勝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 律師
吳珮芳 律師被告光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鉅荏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彥霖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鄧怡君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李莉玲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