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04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陸萬參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