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 高碧芬 代理人 陳瑞 和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海盜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單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月為1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2,800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8,300元,共分6年即7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合計為1,119,6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415,463元之46.35%;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本金1,343,088元之83.3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0,250元【包含與其配偶共同分擔扶養其未成年次子 杜家瑋 (00年0月00日生)之每月扶養費5,500元】,雖已超過依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所計算之數額【如以前開標準計算,則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支出應為:11,832元+(11,832元÷2人)=17,748元】,惟系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僅係供縣市政府用於認定是否為低收入戶及是否核發補助款之標準,並非用以認定更生聲請人每月支出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況審酌目前社會經濟物價等因素,同時賦與聲請人適度之財務彈性,避免其因突發性之支出致更生方案無從履行,從而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
(二)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計之每月平均收入約為33,119元【含每月薪資27,500元、平均加班費5,700元及年終獎金2,000元(係按全年12個月平均計算)並扣除勞、健保費用2,081元後之餘額】,有海盜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證明單及101年度全年加班費明細表等在卷可佐,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平均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後,剩餘之12,869元均已幾盡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復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1項規定,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本件縱依前開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11,832元計之,本件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為17,748元(詳前計算式),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33,119元扣除以前開標準計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7,748元後之餘額為15,371元,則本件聲請人每月還款金額僅須達12,297元(計算式:15,371元×4÷5=12,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法院即宜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而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其每月還款金額已達12,800元,況聲請人願於其次子杜家瑋成年後(即自第37期起)將每月所節省之扶養費5,500元納入更生方案還款金額,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聲請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2,800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8,3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2年2月19日所製作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聲請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3.64%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1,746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496元
(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7.97%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2,300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3,288元
(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3.52%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1,730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474元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1.33%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1,450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073元
(5)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66%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84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21元
(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3.19%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1,688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414元
(7)保證責任嘉義第三信用合作社債權比率:12.74%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1,631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331元
(8)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7.15%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915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308元
(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9.81%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1,256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795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