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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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業務佣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原告 梁有忠
翁俊楠 上一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保源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5被告 陳國屏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業務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31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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