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原告 何寶玉 被告 吳水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宋富美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