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8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8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8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以明相對人正確住址),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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