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 錢大渭 現籍設高雄市○○區○○○○○原告與被告 翁文祺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3,697,272,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3,624,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