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66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信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4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聲請 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址設桃園市○○區○○路○○號1樓「 艾雅 生活館」之登記兼現場負責人即櫃臺,竟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及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聯絡」應係贅載),容留、媒介按摩小姐 阮氏 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阮氏「豔」)在上開生活館內與前來消費之不特定男客從事按摩及半套性服務之猥褻行為(俗稱打手槍,係指以手撫摸客人之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每次1小時向男客收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費用, 阮氏艷 可分得600元,餘歸被告取得。而於民國107年1月12日上午11時59分許,警員 簡全偉 喬裝男客至上開生活館佯裝消費,被告接待簡全偉至該館2樓5號包廂後,即媒介、容留阮氏艷在該包廂內為簡全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李智宏 」)服務,嗣阮氏艷以手撫摸簡全偉之生殖器,欲從事半套性服務時,簡全偉即制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鐵門遙控器1個、每日營業登記表、客人消費單各1張。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容留猥褻行為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末按證人之陳述,不免因人之觀察、知覺、記憶、表達等能力及誠實信用、利害考量等因素,而有偏差。是證人之陳述,其證明力是否充足,是否仍須補強證據輔助,應視證言本質上是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不得一概而論。依目前偵查實務,警員主動喬裝成一般顧客,進入商店或場所進行採證,以查緝諸如賭博、妨害風化、違反智慧財產權法等犯罪之偵查手法,不乏其例。此類手法,由警員主動出擊,於蒐集相關事證後,即移送檢察官偵辦。則警員就查獲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既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且攸關該警員之查緝績效等,而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有渲染、誇大之虞。是查獲警員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證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顯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此類案件警員就查獲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其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媒介、容留猥褻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阮氏艷之證述,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下稱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員簡全偉之職務偵查報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現場照片、現場錄音光碟及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遭查獲當時為「艾雅生活館」之登記兼現場負責人,並在該處擔任櫃臺人員,警員簡全偉喬裝男客於107年1月12日上午11時59分許,至上址生活館佯裝消費時,由其安排按摩小姐阮氏艷為簡全偉按摩,並向簡全偉收取1,000元費用,其與店內按摩小姐之拆帳模式為按摩費用每小時1,000元,其中600元歸按摩小姐,其餘歸店家所有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以營利之犯行,辯稱:我沒有介紹阮氏艷做半套性交易服務,我接下這家店時,有告知小姐我們是做純的按摩,不可以做其他事情,我不知道他們在裡面到底有沒有做猥褻的行為,我就是單純跟客人收1小時1,000元,其中600元要給按摩小姐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為警查獲時係「艾雅生活館」之登記兼現場負責人,
且於案發當日引領喬裝顧客之警員簡全偉至該店2樓5號包廂,並通知按摩小姐阮氏艷至該包廂對簡全偉提供按摩服務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偵卷第6頁反面至第8頁反面;原審訴字卷第67頁反面至第69頁;本院卷第56、96頁),核與證人阮氏艷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即喬裝男客之警員簡全偉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反面、第84頁正、反面;原審訴字卷第63至64頁反面),並有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員簡全偉之職務偵查報告、現場照片、客人消費單、每日營業情形紀錄表、桃園市政府106年4月24日府經登字第1069004231號函暨檢附商業登記抄本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9至22頁、第24至26頁、第32至4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媒介、容留女子阮氏艷與喬裝男客之員警簡
全偉為打手槍之半套猥褻行為,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予審究者,即為被告是否確有圖利使證人簡全偉與阮氏艷為猥褻行為之犯意,並有媒介、容留之行為。經查:
⒈提供員警簡全偉按摩服務之阮氏艷於警詢及偵訊時業已證稱
:我只是單純要替簡全偉油壓按摩,我沒有跟警察說可以打手槍,他問我有沒有做,我跟他說沒有,我也沒有對簡全偉做打手槍的手勢暗示可以做半套性交易服務(見偵卷第15頁、第84頁正、反面),而否認欲對簡全偉為半套打手槍之猥褻行為。證人簡全偉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據民眾檢舉這家生活館有妨害風化情形,所以我們才去查緝,當時我走進店內,甲○○在1樓大廳問我有無來過、要叫幾號小姐,我就回答有來過並隨便講了一個號碼,後來他就帶我上去2樓,過幾分鐘阮氏艷就來幫我服務,我就按照他們的模式給她按摩,過了幾十分鐘後,阮氏艷有問我是否要做其他有關性行為的部分,當時因為要查緝案件,所以我就佯裝同意,然後講好價錢也就是再額外給1,000元之後,阮氏艷就開始要進行半套性服務,之後她碰到性器官時,我就當場表明我的身分。當時阮氏艷是有做手勢,就是打手槍的動作來暗示她有提供半套性服務,在現場她是用手勢向我比「1」,我認為半套性服務代價就是1,000元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63頁反面至第64頁反面),其所製作之職務報告則記載略以:
「 阮女 約莫替職按摩數分鐘後,並觸碰職性器官並以手勢暗示職有從事半套性交易...職看到便主動詢問該手勢是否為【打手槍】等意,並與阮女討論收費相關問題,後說射精出來要收新臺幣1,000元,職為取得相關證據並向阮女佯稱同意,阮女隨即主動褪去職所穿店內所提供之褲子及內褲後,並要替職實施打手槍半套性服務...」等語,有該職務偵查報告1份在卷可按(見偵卷第26頁),而固指稱於按摩過程中,係阮氏艷主動做出打手槍之手勢暗示有提供半套服務,並比出「1」之手勢表示半套費用為1,000元等情。
⒉然經原審勘驗證人簡全偉當日蒐證錄音光碟,可知證人簡全
偉與阮氏艷間曾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對話,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訴字卷第17至21頁),觀之簡全偉陳述內容:「這樣要給多少?」、「這個中文叫甚麼你知道嗎?叫打手槍阿」、「你最好不知道,你明明就知道」、「你怎麼可能不知道」、「阿不然正常一點怎麼講?你說我講打手槍粗魯,那你講,怎麼講會比較好?」、「不會?那就是打手槍嘛。是不是,那就是打手槍阿」、「不然來洗看看?」、「只有打手槍就對了」、「打手槍要多少?要給你嗎?500是不是?」、「那打出來要給你多少錢?打手槍打出來要給你多少錢?」、「那麼1,000?」、「那麼1,000?好不好?你要點頭還搖頭。」、「運動一下,要不要?」、「那等下打出來是1,000嘛?對不對?」等語,顯係簡全偉主動提議、並一再提及阮氏艷是否有從事半套之打手槍服務,繼而屢屢詢問阮氏艷欲確定半套收費金額;反觀阮氏艷面對簡全偉主動探詢可否做半套甚至全套服務時,係一再答稱:「我不知道」、「你講話怎麼那麼粗阿」,「你黑白講阿,...亂說」、「沒有。沒有。沒有那個」、「我幫你出事你要負責嘿!」、「我說我幫你出來,出事情你要負責喔。你聽得懂嗎?」、「因為前幾天...釣魚」、「警察。前兩天,我們遇過,出事情你要處理喔」、「呃!那個沒有」、「沒有弄阿」、「沒有,我沒有打炮,你不要亂說啦」、「沒有那麼離譜好不好」、「我說你啊,沒有人會這樣那麼離譜啦,哪有人會這樣」、「我沒有的,我們這樣幫你按完,不會有,我們不會那麼離譜的」、「不可以啦,我幫你壓就是在運動了」、「沒有啦,我們這邊沒有。嗯」等語,予以明確拒絕,或以「我幫你出來,出事情你要負責喔」為由加以婉拒,已難認阮氏艷有何從事半套猥褻行為之意,員警簡全偉於職務報告記載及於原審證稱係阮氏艷主動碰觸其下體並以手勢暗示從事半套交易云云,已難認為可採。
⒊簡全偉雖證稱阮氏艷係做打手槍之手勢暗示可提供半套服務
,並以手勢比「1」表示代價為1,000元云云,然依錄音譯文,一開始係簡全偉先對阮氏艷稱:「這樣要給多少?」,阮氏艷笑而不語,簡全偉隨即稱:「這個叫甚麼你知道嗎?」、「叫打手槍阿」,已難認係阮氏艷主動提議半套服務,已如前述;且觀諸全部錄音內容,阮氏艷始終未曾口頭表示半套服務之費用為何,又若阮氏艷曾以手勢比「1」確認半套代價為1,000元,則簡全偉又何須於對話中多次表示:「他們那邊打手槍是1,000,打炮是2,000」、「等一下你講3,000我沒有帶那麼多」、「等一下你真的給我收2,000怎麼辦」、「那麼1,000?」、「那麼1000?好不好?你要點頭還搖頭」等語,而全程試圖確認半套之交易價格,細繹彼等具體對話情節,非但難認已達約妥從事半套服務之確認程度,證人簡全偉證稱阮氏艷以手勢表示半套1,000元之收費價格云云,更與客觀事證不符,難以採信。至於阮氏艷固曾針對簡全偉詢問:「所以你只有做打手槍就對了,那你要收多少?打手槍要收多少?」而回應「「恩,我是看你啦」(見附表編號2),然參酌簡全偉稱:「褲子要穿著喔?」、「那等下打出來是1,000嘛?對不對?」、「脫掉嗎?」,阮氏艷均無回應或僅稱「嗯?」(見附表編號4),實難判斷阮氏艷是否確實已開始為半套之服務。
⒋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乃
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始足當之。該條所謂「媒介」,係指在兩方之間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行為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所謂「容留」指提供為性交或猥褻者之場所而言。然不論如何,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始能構成。本件被告僅於員警簡全偉到場時,引領簡全偉進入包廂,詢問欲指定何一按摩小姐並收取1小時1,000元之按摩費用而已,並無引誘或媒介員警與小姐從事猥褻服務之行為,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係基於使店內小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提供該店場所容留小姐於包廂內為半套服務。實則,本件係因員警簡全偉一再對阮氏艷提出半套服務之要求,兩人對話過程中阮氏艷並曾出現:「好癢喔」、「這樣我會怕癢」(見附表編號3)之話語,而疑有受簡全偉挑弄之情;參以簡全偉表明警察身分後,阮氏艷隨即抗議表示:「你說你要求我幫你壓的」、「我跟你講,是你要求」、「沒有,是你剛才...我說沒有,就是你要求。你脫我衣服。我還穿你還脫我衣服」、「是你自己拉的,是我自己穿起來」、「是你拉起來,是你要求」、「我沒有說。我沒有說。我說我沒有做那個,你要求」、「我說我幫你按完而已,我沒有做那個」、「我沒有,是他要求的」等語(見附表編號5),則縱認阮氏艷嗣已萌生為簡全偉為半套服務之念頭,然此一意念既係按摩過程中因簡全偉之要求而產生,顯非被告就男女雙方引誘、媒介之結果,自不能論以本件犯罪。
⒌另案發當日經員警實施搜索結果,固扣得開啟2樓鐵門之遙
控器、客人消費單、每日營業登記表等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臨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9至22頁、第24、25、38、39頁),然被告陳稱鐵門遙控器只是單純供鐵門開關使用(見本院卷第96頁),衡以現今一般大樓或住家亦常設有磁卡或遙控器管制過濾出入人員之情形,被告所經營之按摩館為營業場所,其設有遙控器等設備以管制鐵門開關,亦難認為與常情有何違背。再觀之卷附扣案客人消費單、每日營業登記表上記載內容為越氏指油壓等,金額為1,000元,與該館按摩之收費規定相符,未見有前開所謂從事半套性服務額外收費1,000元之相關記載,且查獲現場拍攝之相片,顯示案發現場房間內擺設、物品並無任何不尋常之處,員警亦未在現場扣得可資佐證認定從事半套服務之其他跡證,證人簡全偉之證述既有前揭瑕疵,復無補強證據足以擔保所述屬實,檢察官亦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媒介、容留店內按摩小姐與客人從事半套猥褻服務之犯罪事實,自不能僅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調查所得資料予以審酌之結果,尚不足以使本院獲得無合理可疑程度之確信,得以認定被告確有本件圖利媒介、容留猥褻行為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妨害風化犯行,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經審理結果,同前開認定,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
㈠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
⒈依證人簡全偉之證述與職務報告之記載,均足已表明阮氏艷
當時確有提供半套性服務之事實,原審遽認簡全偉所證內容不足採信,稍嫌速斷。又證人簡全偉於對話中提及「打手槍」、「打手槍要收多少」、「運動一下」、「等下打出來是1,000嘛」等所謂「半套」按摩之相關話題,證人阮氏艷亦以「我幫你出事你要負責嘿」、「我說我幫你出來,出事情你要負責喔。你聽得懂嗎?」、「不止,出事情你負責。聽得懂嗎?」、「因為前幾天...釣魚」、「警察。前兩天,我們遇過,出事情你要處理喔」、「(問:所以你只有做打手槍就對了,那你要收多少?打手槍要收多少?)恩,我是看你啦」等語回應,證人阮氏艷於警詢及偵訊時亦坦承於油壓按摩之際,不小心碰到簡全偉性器官等語,衡之常情,單純提供按摩服務之店家,於提供油壓按摩時,絕無「不小心碰到客人性器官」之可能,況證人簡全偉與被告並無利害關係或仇隙,其係因民眾檢舉該生活館有妨害風化情形始前往查緝,實無構陷被告之可能,簡全偉所述應堪採信。
⒉況本件案發現場相同地址之「艾雅生活館」,曾先後於106
年10月12日、同年7月29日、107年1月8日、同年4月12日為警查獲涉有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妨害風化犯行,經本署提起公訴(本署107年度偵字第4503、第11567號、106年度速偵字第5023號),且經原審法院107年審簡字第847、
848、849號、106年度壢簡字第1754號判決有罪確定,顯見該處確係從事經營猥褻行為之色情按摩養生館,而該處既然已屢屢遭警喬裝臨檢,該等按摩女子存有警覺,為迴護經營者而蓄意迴避查緝員警之詢問,並非全無可能,實不能盡信。況被告於106年10月18日即因擔任「櫻桃生活館」之現場負責人,經本署以106年度偵字第27518號起訴,並經判決有罪確定,則其當更為警惕,其所負責、管理之「艾雅生活館」,竟有按摩小姐欲提供男客半套性服務,益見其知情。是以,被告有提供場所供證人阮氏艷與男客從事性交行為之舉,極為明確,其上開所辯,洵無可信。原審遽認被告並無本件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實難認允妥,爰提起上訴,請將原審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然查:
⒈依案發當日蒐證錄音光碟勘驗結果,係員警簡全偉主動提議
欲為「打手槍」之半套服務,並一再詢問阮氏艷有無該服務,繼而多次向阮氏艷探詢確認半套收費金額,然經阮氏艷一再明確拒絕或推託婉拒,難認阮氏艷於按摩之初有何從事半套猥褻行為之意,且觀諸全部錄音內容,阮氏艷始終未曾口頭表示半套服務之費用為何,且若阮氏艷已以比「1」之手勢而與簡全偉達成半套服務價錢之合意,何以簡全偉仍一再以對話方式試圖與之確認半套交易價格,從而證人簡全偉證稱阮氏艷係以手勢表示半套1,000元之收費價格云云,實非可採,亦難認雙方已就半套服務之條件達於合意。又縱認阮氏艷嗣因簡全偉一再要求,而萌生為簡全偉為半套服務之意,然其從事半套服務之意念,係於按摩過程中因他方之要求而產生,並非被告就男女雙方予以媒介之結果,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經營該按摩店之目的,係用以引誘、媒介或提供包廂場所,使男客與小姐為半套服務之猥褻行為,自不能論以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犯罪。
⒉又本件案發地點之「艾雅生活館」(桃園市○○區○○路○○
號)固於106年10月12日、107年1月8日、107年4月12日分別為警查獲涉有容留女子與人為猥褻行為之妨害風化犯行,其現場負責人 蘇恭良 、 王義順 並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5023號及107年度偵字第4503號、107年度偵字第11567號提起公訴,並經原審法院分別以106年度壢簡字第1754號及107年審簡字第847、848、849號判決有罪確定,有各該起訴書及判決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8至81頁),然被告接手經營該店前、後之營業情形,本非被告所能掌握,亦不能以該店曾有多次為警查獲情形,遽認本案亦涉有犯罪;至於被告先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櫻桃生活館」擔任現場負責人,經警於106年10月18日查獲該店涉有媒介女子與男客為半套性交易,被告嗣經同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751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39號判決有罪確定(本院卷第60至67頁),惟上開於他處擔任負責人之犯罪情形,實與本件是否成立犯罪無涉,本件既係員警主動要求證人阮氏艷為半套犯行,且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媒介、容留猥褻行為之情,自不能僅以本案店址曾遭多次查獲妨害風化犯行,及被告前有類似之妨害風化前科,即予推認被告涉有本案犯行。
㈢綜上,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各情,仍不能證明被告確有公訴
意旨所指犯罪,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合。從而本件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瑋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皓文提起上訴,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程克琳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警員簡全偉(A男)與阮氏艷(B女)之對話內容│││(#:錄音時間)│├──┼───────────────────────┤│1│檔名:2018_0112_110908_004.MOV│││A男:(#00:40)這樣要給多少?│││B女:(笑而不語)│││A男:(#00:51)這個叫甚麼你知道嗎?這個中文│││叫甚麼你知道嗎?│││B女:蛤?│││A男:就是這個阿,這個中文叫甚麼你知道嗎?叫打│││手槍阿。│││B女:我不知道,嘻嘻。│││A男:你最好不知道,你明明就知道。│││B女:(疑似台語)你黑白講阿,(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亂說。│││A男:你怎麼可能不知道。│││B女:你講話怎麼那麼粗阿。│││A男:阿不然文雅一點你怎麼講?│││B女:甚麼意思?│││A男:阿不然正常一點怎麼講?你說我講打手槍粗魯│││,那你講,怎樣講會比較好?│││B女:(無回應)│││A男:你說?你要說嗎?│││B女:不會。│││A男:不會?那就是打手槍嘛。是不是,那就是打手│││槍阿。│││B女:呵呵,唉呦。你幾歲了?│││(中間對話與案情無關,略)│││A男:(#03:58)(模糊)不然來洗看看?│││B女:(#04:01)看你啊。沒有。沒有。沒有那個│││。│││A男:只有打手槍就對了。│││A男:(#04:06)打手槍要多少?要給你嗎?(模│││糊)500是不是?│││B女:(#04:19)我幫你出事你要負責嘿!│││A男:蛤?你說?你在講一次我沒有聽到。│││B女:(#04:28)我說我幫你出來,出事情你要負│││責喔。你聽得懂嗎?│││A男:我付錢是不是?│││B女:不止,出事情你負責。聽得懂嗎?│││A男:什麼?│││B女:因為前幾天(模糊)釣魚。│││A男:誰?│││B女:警察。前兩天,我們遇過,出事情你要處理喔│││。│││A男:好啊,會出甚麼事情啊!│├──┼───────────────────────┤│2│檔名:檔名:2018_0112_111408_005.MOV│││B女:沒有,我們是(模糊)。│││A男:蛤?我們是(模糊)?好!我負責,我會負責│││。│││B女:呵呵,你說喔。│││A男:那我負責,還有其他嗎?│││B女:(笑而不語)│││A男:(模糊)│││B女:呃!那個沒有。│││A男:那個沒有,沒有(模糊)。│││B女:沒有。│││A男:(#00:34)那打出來要給你多少錢?打手槍│││打出來要給你多少錢?│││B女:(沉默)│││A男:不用嗎?不是阿,你要先跟我講,不然等一下│││你跟我收2,000怎麼辦?│││B女:(#00:48)沒有弄阿。│││A男:你一定要先講多少。打出來要收多少你要先講│││,價錢要先講好。│││B女:他們那邊(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給他們。│││A男:他們那邊打手槍是1,000,打炮是2,000,看│││你要不要,2,000的。│││B女:沒有,我沒有打炮,你不要亂說啦。│││A男:(#01:12)所以你只有做打手槍就對了,那│││你要收多少?打手槍要收多少?│││B女:(#01:18)恩,我是看你啦。│││A男:看我喔,怎樣說看我,這邊再按一下好了,等│││下再來。聊天一下,聊一下比較有氣氛。│││(中間對話與案情無關,略)│││A男:(#03:58)不然你要怎樣?打的時候等下出│││不來怎麼辦?所以你到底要收多少?│││B女:(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A男:沒有啊,你要先跟我講啊對不對,等一下你講│││3,000我沒有帶那麼多。│││B女:沒有那麼離譜好不好。│││A男:我怎麼知道,你不先講對不對…│││B女:你講話好像那個什麼問罪一樣,你是不是怕?│││你怕?│││A男:不是,因為我之前網路上有看過,人家說沒有│││先講,真的打出來以後,對方跟他收,他身上│││沒有那麼多,我就先問清楚,我可以接受,我│││是這樣的意思而已。│├──┼───────────────────────┤│3│檔名:2018_0112_111908_006.MOV│││A男:沒關係啦,你就講有甚麼關係。│││B女:我說你啊,沒有人會這樣那麼離譜啦,哪有人│││會這樣。│││A男:蛤?那你說這樣我要給你多少?你就開口,我│││可以接受我就接受,不能接受我就跟你講我不│││能接受。趁現在你還沒有開始動作的時候有沒│││有。│││B女:你怎麼會問那麼多啊?│││A男:阿等一下你真的給我收2,000怎麼辦?│││B女:(#00:40)不會,我幫你壓完之後就不會了│││,不會這樣的。│││A男:(#00:43)那麼1,000?│││B女:(#00:45)我沒有的,我們這樣幫你按完,│││不會有,我們不會那麼離譜的。│││A男:(#00:52)那麼1,000?好不好?你要點頭│││還搖頭。│││B女:(#00:57)我幫你按好了再說了,好不好?│││A男:好好,先這樣,我總是要先了解一下對不對,│││因為我第一次來你們店,不曉得你們這邊怎麼│││收,你懂我意思嗎?要是說那一間我去我也不│││用跟他問,打出來我就知道給他錢就可以了。│││B女:恩。你常去他們那間。│││A男:對壓,我比較常去23號那家,那間我就知道價│││錢怎麼給,所以我要問一下。│││B女:恩。│││(中間無對話)│││(#02:29)│││A男:你這邊生意好嗎?│││B女:平常還好阿,太冷就沒甚麼客人。然後下雨…│││A男:下雨人比較少,下雨我有不想出門,我是看今│││天太陽很大,但是還是冷阿。│││B女:對阿今天太陽很大。但是還是很冷。│││A男:比昨天好了啦,今天比較溫暖。│││B女:對對對。昨天這樣太冷了。│││B女:(#03:31)你這樣我…。│││A男:會嗎?│││B女:會會會。│││A男:(模糊)│││B女:(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A男:等一下要反過來嗎?│││B女:恩,不要,趴下來。│││A男:恩,那反過來阿。│││B女:(#03:53)(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B女:好癢喔│││A男:嗯?│││B女:這樣我會怕癢。│││A男:(模糊)│├──┼───────────────────────┤│4│檔名:2018_0112_112408_007.MOV│││A男:(模糊)(#00:24)運動一下,要不要?│││B女:不可以啦,我幫你壓就是在運動了。│││A男:(模糊)│││B女:(模糊)│││A男:(模糊)│││B女:沒有啦。│││A男:(模糊)│││B女:(#01:17)沒有啦,我們這邊沒有。嗯。│││A男:(#01:28)技術好嗎?你們客人跟你講說技│││術怎麼樣?│││B女:不知道。│││A男:阿你自己覺得你技術好不好?│││B女:(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A男:是喔。來這邊多久?│││B女:(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A男:喔,來這邊做這樣,做多久了?幾個月了?│││B女:5個月。│││A男:(#02:35)那褲子要穿著喔?│││B女:嗯?│││A男:褲子要穿著喔?│││B女:(無回應)│││A男:褲子要穿著喔?│││B女:(無回應)│││A男:(#03:00)那等下打出來是1,000嘛?對不│││對?│││B女:(無回應)│││A男:(#03:07)脫掉嗎?│││B女:(#03:08)嗯?│││A男:(#03:39)我想要尿尿。│││B女:(無回應)│││A男:(#03:53)可不可以先去尿尿?│││B女:(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A男:突然想去尿尿。尿很急。│││B女:穿衣服,外面很冷。│││(#04:12之後對話內容與案情無涉,略)│├──┼───────────────────────┤│5│檔名:2018_0112_112908_008.MOV│││A男:(#01:03)我打個電話好不好?│││B女:沒關係,我等一下再幫你按。│││A男:(打電話)喂!恩。警察。│││B女:嗯?│││A男:警察。警察啦!│││B女:你說你要求我幫你壓的。│││A男:我沒有要求阿,我問你,你說有我沒有反對阿│││。│││B女:我跟你講,是你要求。│││A男:有沒有啊?沒關係啦,到時候我會讓你講。我│││這邊都有錄音。│││B女:沒有,是你剛才…我說沒有,就是你要求。你│││脫我衣服。我還穿你還脫我衣服。│││A男:我沒有脫你衣服。│││B女:是你自己拉的,是我自己穿起來。│││A男:你衣服穿好好的我哪有脫你衣服?我沒有脫你│││衣服阿。│││B女:是你拉起來,是你要求。│││A男:對壓你說你沒有做,你沒有做全套阿。│││B女:對,我說我沒有在做那個。│││A男:但是你有做半套。│││B女:我沒有說。我沒有說。我說我沒有做那個,你│││要求。│││A男:沒關係啦,我都有錄音,我有錄音筆。│││B女:我說我幫你按完而已,我沒有做那個。│││A男:我都有錄音。你先不要亂動。│││B女:我穿外套。│││A男:我等一下讓你穿,好,你放哪裡。│││B女:外面。│││A男:紅色的?反正我都有錄音,錄音的內容我都會│││給法院。看你有甚麼問題你在跟法院講。│││(#03:22至04:56無對話)│││B女:我沒有,是他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