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0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齊越選任辯護人林尚瑜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齊越與告訴人 彭品叡 於民國112年9月17日19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不夜天夜景餐廳停車場內,因停車問題起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先衝撞擋在告訴人彭品叡前方之告訴人 葉祥玲 ,再出手毆打告訴人彭品叡,致告訴人葉祥玲倒地受有雙上肢擦挫傷、左下肢鈍挫傷之傷害;告訴人彭品叡受有頭部鈍挫傷合併腦震盪、左背部鈍挫傷、右臀部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可佐,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