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祖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祖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祖仁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褫奪公權2年││├────┼───────────┼───────────┼───────────┤│犯罪日期│100年11月間至100年12│101年1月14日後至101││││月9日│年1月21之某日間││├────┼───────────┼───────────┼───────────┤│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61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58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93號│││事││││││實├──┼───────────┼───────────┼───────────┤│審│判決│104年5月21日│105年2月3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855號│││判││││││決├──┼───────────┼───────────┼───────────┤││確定│104年10月14日│105年7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523號│98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