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告 蔡雪卿蔡詠

朱沛瀅朱雅塋

被告 朱陽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朱沛瀅新臺幣(下同)558萬9,6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蔡雪卿809萬2,0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1,368萬1,725元(計算式:558萬9,675元+809萬2,050元=1,368萬1,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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