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戴茂森
王薇婷 相對人 楊松彬
蕭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伊等婚後並未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松彬間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因執行未果(本院一O一年度司執字第七六七四八號)。相對人楊松彬至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三十八萬三千三百四十八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經聲請人聲請函查相對人之財產、所得資料,相對人名下已無有價值之財產可供執行。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上開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業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刪除;又本法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增訂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三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法律規定既已刪除,且溯及適用,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即失所依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