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原投交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原投交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琳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部分:
⒈關於被告楊琳飲用酒類時間更正為「民國102年12月31日15時起至同日20時許止」。
⒉關於被告飲用酒類之名稱及數量補充為「飲用威士忌2杯及啤酒半瓶」。
⒊關於被告是否持有合法駕駛執照之狀態補充為「其未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為無照駕駛」。
⒋關於被告酒後駕車肇事所生之損害情形補充為「除致自己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頭毀損外,並致 吳朝籐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前車頭毀損,吳朝籐因此受有雙腿及骨盆骨折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由檢警另行偵辦)」。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部分:
⒈應將「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分別更正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張」。
⒉應補充「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分駐(派出)所
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略圖各
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張(見警卷第6頁、第17頁至第18頁);職務報告1份(見本院卷第6頁)」。
二、本院審酌被告:⑴並無酒醉駕車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次為初犯;⑵漠視酒後駕車所帶來之危害,仍於飲用酒類後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1毫克,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甚多;⑶確因而肇事,除致被害人吳朝籐受有上述傷害情形外,並造成上揭自用小客車、機車分別受有如上所述之毀損;⑷兼衡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7號被告楊琳女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竹山鎮○○里○○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琳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15時至19時許,在南投縣竹山鎮○○里○○巷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45分許,途○○○鎮○○路○○○號前,不慎與吳朝籐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將吳朝籐送醫救治,並對楊琳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10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琳在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暨同心圓測試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乙紙及現場照片8張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罪嫌自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檢察官洪榮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