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64號聲請人品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仁佑 代理人 何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品元實業│臺灣銀行│ 弘海 醫療│2,460元│AJ0000000│103年6月25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器材事業││││││曾仁佑│公司淡水│有限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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