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61號異議人 鄭金香 相對人 陳忠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7月11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內不變期間,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已於民國100年7月1日向鈞院提起假扣押本案訴訟即返還借款之訴訟,有鈞院收文章可稽,故異議人已依法起訴,原裁定誤以異議人並未依法起訴,實有違誤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419號裁定准異議人提供擔保後,得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4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40假扣押執行事件(內含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419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惟相對人與異議人間已有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訴訟事件繫屬本院,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訛。從而,相對人聲請本院命異議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原裁定誤以本件異議人並未依法起訴,而准許相對人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更為裁定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0條之4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