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拾玖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71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4月30日確定,99年4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版光碟19片(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102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違反著作權法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71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4月30日確定,於99年4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盜版光碟19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所用之物,為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1029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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