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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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 程煒宏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lvapesPontesDanielle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 伍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