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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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604號債權人 李素菊 債務人 林文益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28條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之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又按同法第131條規定,執票人為付款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之支票十紙,於聲請時均係不得為付款提示之支票,債權人主張經提示不獲兌現等語,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