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廷上列被告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彥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1-(5-氟戊基)
-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硝甲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若持有重量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即有刑責。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所採乙說之理由可資參照)。查被告陳彥廷雖同時持有如附表所示不同品項之第三級毒品,然其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且應合併計算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而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已達為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7年11月1日草療鑑字第1070097536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參。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購入第三級
毒品,而非法持有之,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服務業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
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等情,有前開鑑驗書附卷可按,是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既已逾20公克,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係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9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而經鑑驗而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備註│├──┼──────────┼───────────────────────┤│1│淡黃色晶體1包│檢出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98.69公克,純度94%,││││驗前純質淨重92.76公克,驗餘淨重98.49公克;含││││包裝袋1個。│├──┼──────────┼───────────────────────┤│2│白色晶體3包│均檢出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7.28公克,純度99%,││││驗前純質淨重7.20公克,驗餘淨重7.17公克;含包裝││││袋3個。│├──┼──────────┼───────────────────────┤│2│咖啡包5包│均檢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微量1-(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微量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微量硝甲西泮成分,淨重共18.0228公克,驗餘││││淨重16.7474公克;含包裝袋5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