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按前揭說明,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日期│98年3月8日│98年7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319號│98年度毒偵字第5425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627號│98年度審訴字第4180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19│98.11.30│├─┼────┼───────────┼───────────┤│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定├────┼───────────┼───────────┤│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627號│98年度審訴字第4180號││判├────┼───────────┼───────────┤│決│確定日期│98.11.16│98.12.29│├─┴────┼───────────┼───────────┤│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7427號│99年度執字第11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