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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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阿里曼 ‧伊斯達西拔爾被告 王贊賀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歸還帳戶、密碼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