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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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9號原告 彭嘉伸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橙慧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玖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