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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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905號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38,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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