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被告貝里斯酒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喜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