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東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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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東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東秩字第5號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年6月26日以信警偵字第09700413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無正當理由鳴槍,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6月6日23時40分。
(二)地點:臺東縣○○鄉○○村○○○街○○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鳴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本院扣押物品清單。
(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弘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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