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83號聲請人甲○○ 劉廖烏梅 之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19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5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