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21號上訴人炬熊有限公司
6弄20號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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