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原告丁○○
戊○○○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茲分別核定如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丁○○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叁佰零伍元。
(二)原告戊○○○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零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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