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被告 何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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