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7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79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二十七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 官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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