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並
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南簡字
  第七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29   日
法院書記官 蘇家楹
~T40
附表:
┌──────────────────────────────────┐
│計算書:│
├─────────────┬───────────┬────────┤
│支出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一、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
├─────────────┼───────────┼────────┤
│總計│伍仟肆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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