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聲請人指定辯護人黃如流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雖以其家人發生重大變故,須出監處理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上開聲請事由僅係情感上之理由,核與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律要件無相當關聯性,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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